去年母亲节来临的前两天(2006年5月11日),在长春市繁华的商业街道上,一商家立起百米长的“母亲墙”进行母亲节签名活动。商家将人们一天下来签满名的“母亲墙”换下,并在第二天重新换上一块新的百米“母亲墙”,人们在继续签名祝福母亲直到母亲节到来的同时,他们不会想到商家正在打着申请吉尼斯纪录的如意算盘,现场还有这样的广告字眼:活动期间消费者在购物中心购满200元除获不同金额的赠卡外,还可获赠《致母亲书》。

 “妈妈为我操劳了!您的良苦用心会有收获的,永远爱你……”“祝妈妈永远健康!”一系列祝福母亲的话语被长春街头过往市民认真地写在一面墙上,直近千米,签名购物活动连续进行了5天,新浪网、中华网、新华网和中央电视台及各大广告媒体均有宣传报道...

此片是我在山东诸城一个桃花艺术节人群中抓拍并已和老太太签订肖像使用权书,商家用此片作广告促销活动时并没有经过我同意,更没有一方和我联系。

同在中摄网做斑竹的好友秦都胡子在长春贴吧开帖揭露此事,5月13日,长春《新文化报》社会新闻部通过秦都胡子找到我的电话采访并让我写了声明准备发表,很快又来电话告诉我:此消息已被长春市委宣传部压下。愤怒之下我在东北风摄影网发了帖子,一个号称长春市委宣传部的人马上给我电话进行了威胁并在东北风化名跟贴威胁。后东北风网站站长打来电话称也接到了权威部门电话,为不给东北风网站添麻烦,我辞掉了东北风摄影网斑竹。至今侵权消息在吉林没有一家报道过。

 

经和对方商量无果的情况下,在对方所在地长春起诉,经达近半年的等待,得到当地法院如下判决(摘要):

原告当庭提供了其所拍摄“母亲”作品过程的15张相关图片,其中包括原告与“母亲”作品母亲本人的合影,以及中国摄影家协会授予该作品为获奖作品的证书,足以证明原告为涉诉作品的作者,故原告依法拥有涉诉作品的著作权。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10元(原改已预交),原告负担1653元,被告负担3857元。



 
原告起诉书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要求赔偿作品的“著作权、署名权、发行权、复制权、作品的完整权及获得报酬权全都被法院驳回!

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道歉,原告发生的律师费和其他合理费用全部自负!

近半年过去了,著作权和《母亲》的肖像权早已被践踏得体无完肤 而黑心的商家被判赔的一点点费用至今一分不付

我的原创《母亲》:

明明是利用文化亲情促销!

却标榜什么“公益性!

 

被玷污、破坏的母亲形象及我的作品:

制作的促销卡:


以下报刊盗用
《行愿》杂志:

 

竟然还是法镜周刊干的:

即便是公益性,就可不打招呼随便用吗?